起诉离婚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的债务,也没用于家庭消费,需不需要
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不承担
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不承担
不需要。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
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不承担
对于债务部分,能举证不知情并未用未家庭生活,一般不承担
你好,
不用。
大连的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不然,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