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2017年2月13号提出离职,填写了离职申请表,期望离职日期是2月17号
2017年2月13号提出离职,填写了离职申请表,期望离职日期是2月17号 2017年2月13号提出离职,填写了离职申请表,期望离职日期是2月17号,部门经理同意后,公司口头安排了工作交接人,到期望离职日期2.17,工作和办公用具交接后,填写了工作交接表,无人签字,离职申请表也不清楚各相关部门有没有全部签字,但是2.17交接工作之后,公司以曾经进行专项培训为由扣压未结工资作为抵扣培训费。所谓的培训是发生在2016年7月,新一年的劳动合同是在2016年9月签订,并无涉及培训3服务年限等等,也没有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目前公司这样的做法违法吗,我的离职是已经完成还是并没有正式离职,下周要继续正常打卡考勤?我的离职申请表期望离职日期不满30天,这样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斑马(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02-18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