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请教一个治安法律问题
请教一个治安法律问题 当事人因违法被进派出suo,在那里做了笔录,还拿来一张处罚书在上面填上案由,拘留十天,罚款5000.但他们忘了叫当事人在上面签名按印.他们还要当事人自已在一张纸上写下了保证书,其实就是自我供述,内容是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干了什么违法的事,然后写上年月日,最后签名,按手印,他们没有在上面签名.然后就要当事人马上交五千罚款,并且要马上拿,当事人通过亲戚拿到钱后交给了它们,它们即没给当事人处罚书也不给罚款收据就放当事人走了,他们一再交代,不许出去乱说,不许翻供,还特意说之所以要当事人自已写份保证书(其实就是自我供述)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翻案.出来后当事人了解到它们是在乱办案.钱可能都被它们私分了.但一直搞不明白它说的那张保证书防止自已翻案是什么意思.现特意请教一下懂法的人几个问题.一、他说的有保证书防止当事人翻案是什么意思?二、因它们也违法,可能有它们笔迹的笔录,处罚书可能会被销毁,但只有当事人个人签名手印的保证书它们会不会留下来保存?三、当事人写的供述有没有时效性?按治安处罚法规定,已受理的案件必须在30天内办完,复杂的请示上级批准后可延长30天,未被发现的,六个月以后不再处罚。那么请问当事人写有日期的供述在过了这些时期后还可不可以拿出来找他?如果它们再找当事人怎么办?四、保证书(供述)如果一直放在他们那里要是被同事上级发现了,会不会追问他们此事是如何处理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uhuig……(江西-九江)
提问时间:2008-11-21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