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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林地征用补偿协议”能取消吗

不公平的“林地征用补偿协议”能取消吗 原“林地征用补偿协议”
甲方:   池州市国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杨
乙方:   周爱发,   住池州市贵池区棠溪乡棠溪村柯村组
      为发展经济,合理利用矿场资源,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甲方欲在乙方自留山处开采石灰石矿。经充分协商,现甲、乙双方就自留山征用补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征用乙方江冲自留山(自留山证证号为008876)证证载全部山场。
二、 甲方按乙方自留山实际面积六亩,每亩一次性付给乙方自留山征用各项补偿费用陆百柒拾元,折合自留山征用费肆仟零贰拾元整。乙方自留山地表附着物同时全部归甲方所有。
三、 本协议签订以后,乙方不得以此事为由干涉甲方正常生产,并须协助甲方处理自留山山界划定工作。
四、 协议款项于协议签订之日由甲方当场付清。
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方,报棠溪乡政府及棠溪村委会各一份。
甲方(签字):胡国杨      在场人:钱卫东  张五七
乙方(签字):周爱发               
见证人:邱文忠
                         
 协议日期:2006年3月10日
(盖有一章刻有:池州市贵池区棠溪乡司法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檀少华(安徽-池州)
提问时间:2012-06-1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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