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

村主任侵占非法集资款5万多元,谁是保护“伞”

村主任侵占非法集资款5万多元,谁是保护“伞” 为什么我们反映的事情到现在还得不到解决......???  强烈要求政府给予处理,坚决告倒村霸孙文春的野蛮行径和严重违法行为 ,横行乡里数十载。 

                                 

涡阳县陈大镇孙老家二营村村民来信 
时间:2011-11-07 18:27  来源:中国农业经济网安徽频道 作者:李青 陆新文点击: 19135次
中国农业经济网合肥 11 月 8 日电 (记者 李青   陆新文) 近日,记者接到村民的来信反映,现如实照登。系列报道之二。 
关于我们反映二营村民组长孙文春以“黄海办”名义为由收取群众 5.2 万元,被自己贪污,陈大镇纪委刘书记的说法: 
1 、 9 月 16 日上午受害人问刘书记调查结果怎样? 
刘书记答:去调查孙文春,孙文春说“他也不知道这些钱到哪里去了?” 
2 、我们村民去各乡镇了解过了,当年涡阳县全县所有建设的电灌站都是由国家无偿投资,不存在向群众收费的事情。 
3 、我们村当年有一特困户,被迫无奈,孙文春限时缴钱,不给就打人,结果这户人家去拿贷款来缴的“黄海办”费。 
4 、我们反映了多少年了,到目前为止,陈大镇政府对此事仍没有任何说法!难道我们村民被无缘无故强行敲诈的钱就没有人能管了吗? 
5 、我们 7 个自然村, 6 个没收钱的,只有孙二营自然村收了“黄海办”的费用。 
涡阳县陈大镇孙老家村孙二营自然村全体村民 
2011.11.7 
 
当前位置: 主页 > 安徽频道 > 社会法治 > -内容 
村民小组长职务侵占非法集资款5万多元,谁是保护“伞”
时间:2011-11-01 01:21  来源:中国农业经济安徽频道 作者:陆新文 李青点击: 349次
 

村民小组长职务侵占非法集资款5万多元,谁是保护“伞” 
中国农业经济合肥10月18日电 (记者 陆新文 李青)   涡阳县陈大镇孙老家行政村二营村民组长——孙文春虚构事实利用村民组长工作之便,以“建黄海办——孙老家行政村早龙沟”电灌站为由,在96年底、97年初非法收取群众集资款5万多元人民币占为已有。究竟是群众无中生有,还是真如群众所反映,村民组长确实收了这笔钱,这笔钱现在何处? 
请看中国农业经济安徽频道发自涡阳的报道: 
   群众反映: 
  本刊9月份接到涡阳县陈大镇孙老家行政村群众反映称:“二营村民小组长孙文春96年底至97年初非法收取群众集资款5万多元人民币占为已有,至今没有返还给群众。集资理由是当年的“黄海办”,就是建立在孙老家行政村早龙沟上面的一座电灌站。是1990年县发改委的项目,属于国家投资。而二营组竟以此为由向村民按每一亩土地52元收取,群众当时并不知情是由国家投资,而积极地把钱交给了队会计,后转交给(原始队长孙文春)。 
调查核实 : 
  中国农业经济派出记者到涡阳县进行了调查核实。记者了解到当年是生产队会计受生产队长指使收取了这笔钱,钱收上来以后如数交给了生产队长。以后钱的去向就不知道了。记者10月17日走访了发改委,找到当年的监理,从那里证实当年“黄海办”确系国家投资,资金是通过财政系统运转…… 
镇政府的回应: 
  由于群众多次反映,地方政府无奈作出了回应:镇纪委的说法。当年确实收了这笔钱,后来缴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支行了”。准确数字是30817元。记者紧跟来到农发行,工作人员对这笔钱有印象,接着又说“如果是公检法来查,我们随时配合,你们来查我们不能给你查”。紧接着记者出示了介绍信和工作证,这位工作人员又说要给领导请示就拿走了介绍信和工作证去给领导汇报。大约过了半小时,这位工作人员从楼上下来解释说:“时间太长,也不知档案都压到哪里去了,又说这笔钱是当年农业银行转过来的,你们回去把缴款凭证拿来我们才给你们查”。 
不接受舆论监督的纪委书记 : 
  10月18日记者来到了陈大纪委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见到了纪委书记刘建军。受害人孙站秀、宋红真及相关人员提出“黄海办”处理结果时,刘书记拿出了一张票据给他们看,当票据递到记者手中之时,刘书记伸手又抢了回去,并要求了解记者的身份,记者当时就告诉刘书记《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一个公民对政府信息都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也规定,公民对政府信息有知情权,而刘书记却说当年“黄海办”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紧接着记者出示了介绍信,刘书记看后却说:“你去找镇长和镇长说好了我才能说”。记者说:“这个案件属于信访案件,你是具办人,情况你最清楚,”受害人当时说这个案件材料已经4个月了,可刘书记说还在调查中,拒绝回答,记者说你们作为纪检部门为什么不接受舆论监督呢?刘书记还是要记者去找镇长,无奈记者只好离开。 
政策与法律: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较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高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数额较大是5000-10000元以上,《刑法》93条和司法解释村民小组长是其它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代征、代缴规定,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编后记 :民生的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关心的大事!涉及老百姓的利益,地方政府应该千方百计地解决,这是建设和谐中国、和谐社会对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陈大镇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不惜牺牲老百姓的利益,有违党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我们将建议司法机关对陈大镇出现如此恶劣的党员干部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农业经济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处理进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228166……(安徽-亳州)
提问时间:2012-06-12 13:32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