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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对方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反诉)要求,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一方向对方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反诉)要求,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被告买我的电焊机一台,欠款一千元,约定2010年8月7日付清,收到焊机日期:2010年2月3日。到期不付清,我与2012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被告提起反诉,诉求我赔其损失五千元。我以其超过诉讼时效期,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同意履行其主张的义务进行抗辩。庭后我想如果法院以我诉状中写的“至今分文未给,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认定“一方向对方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反诉)要求,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tt091……(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2-06-1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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