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农民工工资拖欠两年——案件审理未果
农民工工资拖欠两年——案件审理未果 谁能帮我们讨回公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竟然是这样审案的???
尊敬的网友们:您好!
我叫郭建辉,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印合村10组36号。联系电话:15828001269。我代表一百多名农民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向你们求助,公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曾顺勇(民二庭庭长)在审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中故意不速审速决和严重失职的违法乱纪行为,诚切地希望您们多多地关心我们这些为城市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农民工。我们所建的工程已经完工两年多了,却一直拿不到属于我们的血汗钱,走司法程序都已经快二十个月了也没有结果,却被搁浅在人民信赖的法院里。我们多次向区、市、省等的有关部门求助反映问题,但到至今也未得到解决,一百多名农民工辛苦大半年,总产值达一百多万元,对于这么重大的案件竟然没有一个部门重视,难道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没有办法能制止这种不良的乱纪行为吗?我们农民工向你们公示的目的在于讨一个公道的说法和揭露显示中的腐败。
曾顺勇在审理农民工案件中违法乱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否认,法官就是不认定客观事实
2009年12月前我们就完成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凯斯顿•华府的部分工程(分期),四川省第四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却一直未给我们结算人工费。2010年5月28日工人们到工地找公司要工钱,公司还找来社会闲杂人员打伤工人住院一个多月时间(在大弯派出所有挡案),后经青白江区建设局、信访局、劳动局,在他们的督促下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20天内协同管理人员办理1-3号楼结算, 6月底之前再支付20万元人工费,并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所有的人工费)直到2010年9月底,双方核对了工程量,被告的管理人员出据了工程量单,被告总共支付了32万元人工费后就一直赖着不给于结算。后经青白江区建设局、信访局等单位建议于2010年10月12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初到该院时,本案采用的是简易程序。2010年11月16日开庭,被告死活不承认原告和农民工们做的工程(后来几次开庭也如此);我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事实证明了我们所做的工程量,而承办法官却说我们没有合同无法认定,经大量的铁的证据证明后,却又说什么你们只有协商解决。如果真能够协商解决得好我们还到法院来干什么?国家还为什么要设立法院?难道说人民法院不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主持公道和伸张正义的吗???
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罗建彬2010年2月12日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交易机构651060502)转入原告的银行帐号那7 0000元证据,(在被告罗建彬提供的被告刘昌彬的借支单上也是有依据的)。因为此证据能够证明此项工程真正的老板是第三被告罗建彬(省建四公司是他承包后所挂靠的公司)其二、原告申请法院责令被告罗建彬向人民法院呈交原告与被告刘昌彬、罗建彬的管理人员(邓介文)所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因该协议书上有原告亲笔签收的20万元人工费收据和原告用手按的印章,因此证据是关系到本案的公平公证。
1、在前面的审理都是用电脑打印的庭审记录,而后面他却叫人用手抄写庭审记录。这就说明有文章可做或添加或删除,从而显失公平。5月17日的庭审记录中,我后来就发现有增添的痕迹,还有一次又单独叫我去,仍然用手抄笔录,我请求他用电脑打印笔录我才签字却被他拒绝了,因为我担心法官做手脚,到时有理也说不清了。
2、为被告开脱,总说原告的证据不足,对被告的无理要求该法官却千方百计去维护、想要让我们吃亏,还为被告出主意,想办法坑害农民工,使其减少收入。2011年1月28日曾顺勇(承办法官)竟然伙同被告罗建彬、刘昌彬胁迫我在减少的工程量及单价减少的单据上(计四十多万元)签字,[曾顺勇说如果我不签就叫我以后不要来找法院了,还说以后要我后悔之类的话。]我愤怒的拒绝了。其后又叫被告向法院申请司法评估鉴定 ,却不叫被告缴纳鉴定费用,以此拖延案件审理,达到和被告之间不可告人的目的 。
应由被告举证,在铁的证据面前况且证据规则规定;合同成不成立都应由被告举证,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刘昌彬当庭认了帐的(可查庭审笔录),而承办法官硬说我无证据证明,又说什么被告工作人员签认的工程量还需要做司法评估鉴定,对于工价这个问题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几被告都没有否认,包括庭外调解(可查庭审记录),而承办法官却也咬定要我们出资鉴定,第一次开庭,前三被告所举的证的部分工程量与原告所诉的工程量基本一致,只是工价略低两元一个立方。为什么前三被告不举完所做的工程量呢?如果四被告对工价持有怀疑,理应举证来推翻原告的主张,但几被告在这么多次的开庭中无一人举证说明呢?(可查庭审记录)也无铁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被告在法庭上未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推翻原告的主张,人民法院理应采信原告的诉讼证据,被告未举证推翻原告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了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的承认)。根据证据规则申请市场工价鉴定也不应由原告申请工价鉴定,而由被告方申请市场价格的鉴定,否则人民法院就应依法做出判决。(我们找该案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时,他在2012年3月12日却说法院已交法院指定的鉴机构鉴定,但是不知要鉴定到什么时候?)在2011年11月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我的信访回复说从7月份他们就在开始鉴定的,难道说就没有鉴定时限吗?况且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疑难的鉴定,不得超过30日,同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司法会计鉴定和对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但是长达这么久的时间了也从未叫我们提供任何鉴定资料,也未与评估单位见面。这是不正常的,他们以此来拖延审理时限有违审判宗旨吧???曾顺勇不惜违背法定审理时限,在普通程序规定的时限内不结案,这是为什么?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根本不关心我们农民工疾苦,不依法为农民工办事,根本不讲客观事实,而是昧着良心来处理、这么重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来大家都把一切希望寄托在人民法院里,起诉到人民法院期望能够早日拿到工资,谁又会想到工程峻工至今两年多时间了,到现在也还没有一个结果,这种行为不仅根本就没有给社会。给这务工的百多名农民工们留下好的口碑,还玷辱了人民法官的形象,有损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这种违法行为激起了农民工们和我的愤怒,故向你们公示希望您们伸出援助之手,能为我们辛苦的民工主持一个公道能早日讨回属于我们的血汗钱,在此我代表全体农民工们致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MG00(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6-17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