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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关于DLAS知识产权问题

关于DLAS知识产权问题 一、有关情况简介
1、DALS(Digital Library Automation System)是一套集纸质和数字文献管理与利用于一体的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它开创了我国图书馆自动化系统的新局面。
     2、DALS系统是涪陵区科委2005年下达给涪陵区图书馆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3万元。
3、DALS由涪陵区图书馆项目课题组自主开发,项目课题组由潘仁彬、高勇、简青松、代川、杨丽娟、潘玲6人组成,潘仁彬为组长。项目的整体方案设计、系统分析、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均由潘仁彬负责,系统的编程工作由高勇负责(外单位人员,由图书馆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工资)。
4、DALS系统经过近两年的开发,2006年8月在涪陵区图书馆试运行,经过一年多试运行后,于2007年8月经区科委专家组验收合格。自2006年8月以来先后有涪陵区图书馆、涪陵少儿图书馆、丰都县图书馆正式使用DALS系统,目前系统维护运行等仍由项目组人员承担,从而保证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咨询事项
1、DALS系统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个人,还是单位?
2、如果其知识产权归单位,个人应得到什么报酬?
3、如果其知识产权归个人,应如何解决此事?
三、有关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rb(重庆-涪陵)
提问时间:2010-03-2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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