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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造的楼房对外出租的收益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共同建造的楼房对外出租的收益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父亲在解放前建造了三间平房,九十年代初我们在去世后的父亲土地证名下的第三间向上翻建了三层楼房,当时七兄弟团结一致有钱出钱无钱出力,都为家里盖了新房,缓解了旧房而高兴。对共同建造七兄弟已无分歧。全部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房产分割协议,那年母亲住院后,为大家庭共同利益,有兄弟提出:把空出的二,三楼对外出租建立共同基金,用以母亲医疗及大家庭日常支出。但原居住二,三楼的二兄弟认为建楼时他们出资最多,对二,三楼具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而母亲当时建造楼房时因无经济收入而没有出钱,因此楼房出租后母亲和其他多数兄弟没有利益可得。
请问:
1,对全部房屋而言,母亲和其他当事人是否具有同等居住权和使用权?
2,如果进行房产确认,土地证户主的母亲在法律上可以获得多少比例?
3,二,三楼对外出租的收益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15003(上海)
提问时间:2010-03-28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