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中含股东连带责任条款,股东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你好。首先,可以以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股东不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为由作为抗辩理由。其次,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保证人仅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你好,建议带材料来所面谈
《股东会决议》属《公司法》规定之商法范畴,与担保《合同法》、《担保法》之民法范畴有差异,亦不符合担保之有效表现形式,在本案中不具有担保效力,股东相应的无担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