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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公证。想请问下协议是不是公平公证?

婚后财产公证。想请问下协议是不是公平公证? 甲乙方约定于 201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前现有财产约定:
  婚前甲乙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归甲乙双方个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
   二、婚后夫妻财产约定:
1、婚后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工资、劳务收入;各类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接受赠与、遗赠、继承所得;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财产收益;保险、社会保障金和各种补贴)归甲乙双方个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如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2、婚后甲乙双方财产归属,需要登记的财产,以登记为准,确定各自所有权,但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归双方共有;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以有效票据为准,确定各自所有权。
  3、婚后甲乙双方各自负有的债务,由甲乙方双方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有清偿义务。甲乙双方在对外发生债务时,有义务明示告知第三人本约定。如无明示告知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所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股票、债券、基金、存款、现金。
5、婚后财产约定期限为终生,从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日开始起算。
  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加以解决。双方自愿签定,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sten……(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6-0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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