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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1)本案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2)财产如何f分割?(3)所生之子如何判决?

(1)本案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2)财产如何f分割?(3)所生之子如何判决? 199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未经登记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但可以过夫妻生活。2000年3月5日,原告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该子与原、被告一起生活。三、四年后,被告得知此事真相,双方即开始为此事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被告也逐渐形成酗酒的习惯。2002年5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2002年4月,原告向灯塔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有生理缺陷和酗酒的恶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现双方有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外债有欠我娘家亲属6000元,欠被告家亲属4-5万元。共同财产要求均分,共同债务应各自承担自家亲属的。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被告答辩称:由于我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乱搞两性关系,才生育了一子。现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但我不同意离婚,也不抚养孩子,不承担抚养费。所欠外债应各自偿还。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价值14000元,不同意分割。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anthe……(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6-0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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