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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产权商铺六年未办产权,要求退房,主张违约金。法院以合同十五条,双方协商时间办理产权为由,驳回违约金请

产权商铺六年未办产权,要求退房,主张违约金。法院以合同十五条,双方协商时间办理产权为由,驳回违约金请 2010年我购买了本地开发商的一处商场内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后多次要求办理产权,都被以马上就下来了搪塞,2014年去信访局信访,处理意见是法律解决,后来又等待两年,还是下不来。经了解,该开发商存在超建违建情况,一只不能办理产权,罚款也未缴纳。后我提起诉讼要求退放款,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弥补我购房损失,法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所写的,双方协商约定办证时间为理由,说是特殊约定,驳回我违约金请求。我提供信访登记,说不是原件,而且不能证明我是要求办理产权,只是反应产权不办理的问题,给出意见是司法解决不予采纳,我想请教一下,这合同由开发商提供,就合同法52条里有说明的,一方提供的格式,回避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我应该上诉,还是就违约金再提请一个诉讼?请指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14564……(辽宁)
提问时间:2017-01-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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