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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3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归还乙本息50万元,甲逾期未还
甲向乙借款3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归还乙本息50万元,甲逾期未还 甲向乙借款3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归还乙本息50万元,甲逾期未还,乙申请执行并经调解达成协议,甲分二次归还30万元即协议日付20元元(已付)余10万元至17年1月底前归还,现甲以信息的形式告知乙,因甲自身原因不能归还余款并要求延期至3月底归还及问乙可好。乙原则上同意延期,请问大状乙该如何回复?要不要再另签协议?如乙同意延期是否有不利因素存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二月鸟来全(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7-01-24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