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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是否可以直提起行政诉讼?vip

申请人不服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是否可以直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并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属程序违法情形。针对本案争议土地,除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提交的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外,市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签发的文府[2016]21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还追加若干个与争议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并作出位于争议地范围内的86﹪土地归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及市政依职权追加的若干被申请人共同共有。
   综上,申请人认为,市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中追加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以外的若干个与争议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违反《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第1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规定。特此,申请人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市政府文府[2016]21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本次咨询人代其朋友(申请人)咨询,各律师意下如何,恳请赐教!谢谢!附:《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SQR工……()
提问时间:2017-01-2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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