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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和业主签完物业服务协议不能再和租户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和业主签完物业服务协议不能再和租户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是物业公司职员、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收缴物业费用时一个新入驻的写字楼租户要和我们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并且是先给租户提供发票才能缴费(租户要求的、这样合理吗?),
而我们物业公司已经前期和业主签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还能再和租户重新签一份物管协议吗?
如果能签,我们到底是对谁有服务的义务,哪份协议是有效的(还是两者都有效)?
如果不能签、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非常感谢您的参与和帮助解答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Achen……(内蒙古-包头)
提问时间:2017-01-2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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