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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拒绝100月工资数额的诉讼(应诉-开庭),以上诉实额98月工资数额起诉取胜可能吗?

拒绝100月工资数额的诉讼(应诉-开庭),以上诉实额98月工资数额起诉取胜可能吗? 我被被告方拖欠100月工资,已经起诉120天了,被告方依然采取不提供拖欠工资表,不应诉、不露面的态度。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我已经胜诉了。但被告方有某场官司后上诉取胜的经验,如果他们在我胜诉后,上诉时提供拖欠工资表,并且实际工资数目是98个月的数额,是否意味着我由于起诉数额超过应得数额败诉?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被告方其实是以合法的上诉实现其恶意拖欠工资的非法目的,因此被告方的上诉取胜,依照《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这样理解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uxish……(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10-03-2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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