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补偿问题
《陕西省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确定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价格西安为22—25万元,关中其他地区为14—16万元,陕南为10—12万元,陕北为16—18万元。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转为耕地,经批准也可以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县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在省内进行有偿流转。
第三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在设区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对在县(含县级市)以下城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选择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证、医疗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
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经当地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按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应依据实际交回(收回)土地面积,按照收回当年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林地、草地补助标准参照另行计算),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对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落户之日起可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凡选择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即可领取交回地补助,享受城镇居民生活待遇。
参与计算的农业直补范围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为基础,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增加新的直补项目作为计算基数,并每年公布每亩应给予的农业直补资金数量。
承包方交回和集体收回的承包土地,可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发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农户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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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陕西省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