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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告知共有人的情况下出卖了自管公房
在未告知共有人的情况下出卖了自管公房 自管公房买卖纠纷 我家原承租居住的房屋是文革私房(有意议) 。1994年12月31曰 ,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按照市落房办字[1983]第013号第十三条第二项政策法律规定將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百大宿舍楼4门201号(使用面积41.1 m2)两居及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大街6号11----12(19m2)平房两间系用刘新远原居住房屋北京市崇文区东半壁街75号平房两间(文革房使用面积共30.5m2)及自建房两间(使用面积共27m2)(其他自建房约有18 m2之多不计)等同条件下的置换;置换给刘新远(己故)之妻季崇琴(无业)四子刘俊(无业)五子刘杰(无业)一家三口实际居住。(证据1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于1995年5月11日给原私房主杨振路出据的证明)。 2000年人民法院依据证据1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于1995年5月11日给原私房主杨振路出据的证明,判决我家腾退原承租居住的文革私房(强制执行的) 。 判决书上明确认定: 上述两处住房因刘京亦系百货大楼职工,故其承租人均为刘京。 刘京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并不具有法定的安置资格;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安置实际居住在被落私房屋中的居住人员,并且无其他公有住房的’,刘京一家没有实际居住在被落私的房屋中,而且刘京一家已经有了一间公有住房(在崇文区永外沙子口46号)并且一直居住在那里。福利分房刘京又不具有分房条件(工龄不够) 。 2011年7月得知;北京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在末告知三原告的情况下)又将丰台区贾家花园百大宿舍楼4门201号两居‘以职工福利方式’出售给刘京,并与刘京(王府井百货大楼职工)签订了出售公有住宅合同。(证据:出售公有往宅楼房合同)变更了原房屋的性质。 我认为: 北京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处住房分给我家是在为国家尽法定义务; 是有条件下的置换?腾退我家原合法承租的文革私房。 北京王府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售自管公房中存在着未告知原共有居住人的严重过错,同时侵害了我一家人的合法权利,居住份额。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行为中明显有失公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j117(北京)
提问时间:2012-06-03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