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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举报人:段正贤,男,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中心村小岩上组

举报材料举报人:段正贤,男,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中心村小岩上组 举报材料举报人:段正贤,男,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中心村小岩上组,身份证号码522530196706150016。系本案受害人。举报人:段乔生,男,苗族,住址同段正贤,系被害人段正贤儿子。电话18224703730.举报人:段乔菜,女,苗族,住址同段正贤,系被害人段正贤女儿。举报人:段乔梅,女,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石头寨村石头寨一组,系被害人段正贤女儿。举报人:罗天松,男,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石头寨村石头寨一组,系被害人段正贤女婿。被举报人:吴仕玺,男,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板香村板香组,职务: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民族高级中学教师,身份证号码52253019750107005X,联系电话13595360124。被举报人:孙五一,男,女婿,地址不详。: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举报人:罗国香,女,布依族,住紫云县松山镇板香村板香组,职务: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民族高级中学教师。被举报人:吴昊,男,布依族,住紫云县松山镇板香村板香组,职务: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举报人:吴小刚,男,布依族,住紫云县松山镇板香村板香组。被举报人:吴卫东,男。女婿。地址不详。被举报人:吴小兰,女,布依族。举报请求:一、请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吴仕玺、孙五一、罗国香、吴昊四人殴打被害人段正贤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严惩 ),并责令该四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二、请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举报人吴仕玺、孙五一、罗国香、吴昊、吴小刚、吴卫东、吴小兰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予以拘留逮捕,追究该七人刑事责任,并责令该七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举报人即被害人段正贤与被举报人吴仕玺、吴昊、吴小刚、罗国香、孙五一的父亲吴继雄在紫黄线3KM+60M处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现场后协调,因被举报人人势众多、言词相逼,被害人段正贤年事已高,加上吴继雄受伤已送往贵阳医院救治,在事故认定还没下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被举报人强制段正贤签订一次性补偿5万元的协议(在此保留追究交警部门相关人员的权利)。2016年12月6日吴继雄治愈出院。2016年12月11日晚上8点半左右,被举报人邀集多人开了三台车跑到举报人家里强行将举报人段正贤(被害人)强制绑架到被举报人家,并对段正贤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段正贤的家属即举报人到被举报人家要求停止伤害、放人的时候,被被举报人邀集的人堵在门外。事情僵持至晚11时,举报人没有办法只有报警,松山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时,段正贤依然被吴家人强制掳押跪扶在地,在场民警也不制止,后由派出所民警将举报人段正贤带至派出所,第二天清晨方由举报人的女儿女婿及亲友将举报人送往紫云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1、右侧筛窦及上颌窦积液;2、肝右叶结节状低密度影,引起临床病变。目前段正贤还是行动不便,头昏眼花,大脑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举报人认为:段正贤与吴继雄的交通事故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但被举报人隶属国家单位在职人员,知法犯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非法拘禁勒索并殴打被害人段正贤,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无法无天,严重伤害段正贤,对举报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恳请相关职能单位给予被举报人法律制裁,除暴安良,维护法治公正和一方安宁,为民做主,维护举报人权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贵州-安顺)
提问时间:2017-01-1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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