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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的责任

中介人的责任 你好,
我是一间香港公司, 之前介绍了一间广东省的公司与利日利亚的一间公司购买钢材, 我是作为中间的联络人, 他们没有直接沟通过, 但我们与外国沟通的电邮有发给买家的, 所有合同都是买卖双方直接签署的. 我公司只跟广东公司有一份佣金服务协议, 表明如果成功交易的话, 他们会付佣金给我们, 如果不成功, 是没有收费的, 合约亦没有写如果不成功需有甚么赔偿.
现在由于卖方没法融资去完成此合同. 导致买家要撤回信用证, 
买家现在说要告我们, 他们说一直是我们联系外国的买家, 
请问我们公司需要负上甚么责任吗? 我们到现在没有收过他们一分钱,打到外国的长途话费还是我们自己出的, 他们可以向我们追讨他们的开发信用证的费用吗?
心急人上
我的电邮是 yy8ff@126.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高玲(广东)
提问时间:2010-03-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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