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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1年在我县通过招牌挂方式拍得土地一块,并已于2012年取得土地证
我公司于2011年在我县通过招牌挂方式拍得土地一块,并已于2012年取得土地证 我公司于2011年在我县通过招牌挂方式拍得土地一块,并已于2012年取得土地证。购买该土地时县国土局预审意见列明该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类型为国有未利用地。所以我公司未一次性交纳耕地占用税,而是每年交纳土地使用税,六年间没有任何部门提出异议。 2017年1月10我公司接到县地税局通知,说该地是草场,国土资源局无权鉴定是否属草地,因草原监理站鉴定该地块是三等六级草地,并要求我公司补缴耕地占用税及2011年至今的滞纳金,合计四十八万元。但我们因国土局出具未利用地材料才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问税务局的征收六年滞纳金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7-01-13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