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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9入职,2016.9.28公司开董事会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2016
2015.5.19入职,2016.9.28公司开董事会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2016 2015.5.19入职,2016.9.28公司开董事会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2016.10月公司发文放假一个月,孕妇让提前休产假,2016年.11月孕妇生产,已申报生育津贴,但现在2016.12月公司发通知于2017年1.28之前解除孕妇劳动合同关系,请问一下公司应该怎么赔偿三期员工,谢谢?公司给予赔偿方案,支付1.5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到账之后转给孕妇本人,之后无其他赔偿,这样合理吗? 你好,公司给的回复是这样的,明确劳动站建议的来源,《劳动合同法》第42.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5条相结合可产生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期满的,如孕妇还在孕期和哺乳期,则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劳动合同法》第44.1和44.5条为并列关系,44.1讲的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的合同终止,44.5条讲的是因公司决定解散导致的合同终止,两条无包含关系,3、公司说劳动站观点错误,直接按照44.5条来处理,则无需受到45条限制,4公司又说,按法律上来讲,孕妇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公司解散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5、即公司只支付产假工资到解散之日(9月份),然后按照N+1进行补偿即可。公司这样解除孕妇劳动关系合理吗?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才合理?劳动合同未到期?谢谢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7-01-13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