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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用到了哪些法律条文?

在这个案例中用到了哪些法律条文? :广西南宁的贾运红到超市购物时将包放进存包柜中,但她取包时却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营业员说,几分钟前他们用钥匙打开柜门,将包交给了一名男子。贾运红认为超市在此事上存在重大过错。 


  拿着密码条一刷,存包的柜门自动弹开,顾客就可以把自己存的包拿走了,这是每一个去超市购物的人都很熟悉的过程,可是广西南宁的贾运红和刘海燕在2005年12月19日拿密码条取包时,却碰到了件怪事儿,明明寄存的包就在18号柜里,可怎么刷密码也打不开了。贾运红和朋友都觉得很奇怪,就赶紧去问营业员。 


  从营业员那里贾运红了解到,就在几分钟前一名男子找到了总服务台,说自己女朋友存包的密码条丢了,想让她们用钥匙开一下,这位营业员也就答应了。营业员还说了一个细节,那名男子打开了好几个柜子,都说不是自己女朋友的包,直到最后才拿走了贾运红的。这时贾运红才知道,就是在那名男子的带领下,营业员曾先后用钥匙打开过多个存储柜,最终把自己的包给拿走了。 


  贾运红问营业员当时有没有向那名男子核对包里的东西,营业员说核对过了,男子说包里有工作证。但贾运红说自己根本没有工作证,更不会放在包里。贾运红是一名色彩设计师,在南宁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十几万元。这次存包时里面有块雷达表,价值3万元,再加上朋友刘海燕归还的5700块钱,自己的总损失将近39000多,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iwen2……(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2-05-3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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