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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书面辞职,辞职之前10月24日单位发放了取暖费两千多元

您好,我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书面辞职,辞职之前10月24日单位发放了取暖费两千多元 您好,我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书面辞职,辞职之前10月24日单位发放了取暖费两千多元,跟单位协商干到十月末,十一月份就不去单位了,单位同意了,老总也签字了,离职手续现在已经办完了。但单位现在找后账,要求我把取暖费交回(说我供热期没在单位不应该享受供热费),否则扣我档案,还说我辞职没按照30天提前书面申请的规定,但当时是和单位协商好十一月就不干了的,单位没有提出异议。我去咨询劳动仲裁,他们说取暖费不算福利待遇,我供热期没在单位应该退还单位,但我不赞成。我想问一下,我需要交回取暖费吗?单位扣留我档案是否违法?谢谢您,望盼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吉林-白城)
提问时间:2017-01-11 21:2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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