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香港有限公司章程有这样的条文:本公司董事失职时,由本公司代付一切赔偿。对此条文有什么意见?
公司董事的失职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那本来就应该先由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没这条章程规定,法律上也是这么操作的。
没意见
建议将“代付”改成“垫付”,然后加上:公司垫付赔偿后,有权向失职的董事全额追偿。
这条款是错误的,如按法律规定需个人承担责任时应由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