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新闻要出人命有价值才会来采访.我现在如何才能合法暴光此事?
新闻要出人命有价值才会来采访.我现在如何才能合法暴光此事? 我儿今年两岁,在入托幼儿园不到21天的情况下.因老师严重失职,发生溺水事故.事发前家长在接到幼儿园游泳课程通知时当即表示幼儿年龄过小不适宜游泳,所以没有缴交游泳费用.其班主任在家长交代不出三天的情况下仍擅自带其到幼儿泳池内玩耍,并没有尽其监护义务导致此溺水事件发生,事发后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受害人家长.并自事故发生后其幼儿园园长态度恶劣,住院期没有探望过,出院后不顾受害儿童及其家长损伤,不理医嘱要受害人随诊,对整件事不闻不问,对受害人家长要求不予回应,口口声声要通过法院处理.
今天法院第一审已终结审理,判决书令我非常心寒:判决书上说明本次事件是幼儿园的责任,所有损失责任由幼儿园承担,结果按所谓的法律计算到实际损失为8211元(1,医疗费(包括第一次复检费用)共计6239元;2,住重症病房购买用品193元;3,退还未发生的学杂费,保教费,伙食费239元;3,交通费400元;4,伙食补助费240元;5,护理费400元;6,营养费500元;7,不支持精神损失费赔偿,原因是幼儿园不是"侵权人";),而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幼儿园出了5537.5元(包括在其它帮我夫妇预付相关的所有交通住宿费用在内),所以法院判定:(1),幼儿园必须支付余下损失费用各项费用共计2673.5元;(2),并驳回其它所有诉讼请求.
另规定15天内为上诉期.
我觉得判决非常不公平,担心幼儿园通过人际关系导致判决结果,且整个判决书看上去好像好儿戏的样子,有多处错别字和病句,不知道是否要上诉?如果上诉又没有什么证据,且时间又不知拖到何时,还要到广州法院......但我儿至今为止都没有完全康复,复诊中医生也说明现在为恢复期,建议定期复查脑电波和拍胸片,因大脑缺过氧所以我夫妇非常担心.我本人因此事失职在家亲自照顾小儿,经济上损失惨重,但法律对此没有任何保障,而精神上的伤害更是无法言喻,真的不明白,如果责任是完全属于幼儿园,怎么就只承担那么一点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无助的妈妈(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08-11-20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