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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解散

关于《破产法》第64条的解释

关于《破产法》第64条的解释 你好,律师,请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是出席债权人会议的认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还是经法院认定的所有债权人的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高振兴(北京)
提问时间:2012-05-3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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