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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1993年入狱,1996年申请人所在村开始修路,占用申请人山林、土地合计2

申请人1993年入狱,1996年申请人所在村开始修路,占用申请人山林、土地合计2 申请人1993年入狱,1996年申请人所在村开始修路,占用申请人山林、土地合计2.759亩,因修路炸石公路下方60亩山林,15亩耕地被毁2004年申请人刑满释放,向村乡申请山林和土地被毁补偿长潭河侗族乡芭叶槽村委会通过调查,决定将5亩山林,7亩旱地补偿给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调补,于2010年1月向宣恩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0年5月宣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查意见指出,维持原意见。2010年11月申请人再次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0年11月州人民政府复核意见指出,维持原意见。1、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宣价鉴证字【2009】120号,对被毁山林土地价值为:109800元调补是否得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蛾子(湖北-恩施)
提问时间:2017-01-0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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