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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该情况能认定是民法通则140条规定的“同意履行义务”。

该情况能认定是民法通则140条规定的“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规定第16条,义务人作出部分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应当认定为是民法通则140条规定的“同意履行义务”。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连带责任担保,2年后丙替甲还了两万,该情况能认定是民法通则140条规定的“同意履行义务”。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问你们(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7-01-06 16:3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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