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老宅基地面积认定问题
老宅基地面积认定问题 我们家在内陆的一个小县城有一块宅基地大约300多个平方,是在建国之前留存下来的,土改的时候也分配到我们家,之后一直居住在这上面。不过那时候还没有土地证之说,所以一直没有办什么手续。
1988年的时候我家开始申请办土地证,当时土地局过来量了面积258平方,收取了1100元的办证费用和管理费用,并开具收据(收据注明了1988年开具,一直保存至今),注明可以凭收据去领取土地证。但是之后土地局一直接口没有证件可以颁发,所以拖着没有发放土地证。后来直到1998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土地局终于为我家颁发了土地证,不过根据规定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00个平方,所以土地证是200个平方,剩余58个平法办理了临时用地证明,并且再次收取了管理费。
现在我家原来的老房子破败没法居住,打算拆除重建。经过规划审批,土地确认后已经建筑2层。但是现在土地局认为我家只能建筑200个平方的面积,其余超出面积要罚款,所以下了停建通知。我想问下,有没有哪位知道这种情况应该使用什么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如何才能避免因为土地部门不作为问题给我家带来的损失。
另外我们家300个平方中有大约34个平方,在1980年左右被派出所强征作为执勤点的建筑用地,并且在未经我家许可的情况下冒充我爷爷的签名(仿冒签名证据仍在),办理了土地证。因此对这块地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现在派出所要求我家出4万元将土地买回来,我家为了避免麻烦也同意了这个方案,4万元已经缴纳给派出所,并且订立了合同,但是现在土地部门认为合同无效,我家还是对该地块没有权属,这种情况下使用什么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一般如何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f473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05-28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