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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地址变更,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

关于公司地址变更,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 本人1996年加入新大洲摩托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工作,2000年我公司与日本本田合资成立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随后济南办事处也改成了合资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由总公司与个人成立的合资公司。
    我在合资公司一直工作到2015年5月。5月份合资公司又取消,又成立了办事处,原公司大部分员工拿到赔偿解散了,我们少数几个公司要求留在新办事处工作。而公司答应给我们延续前期在代理商的工龄,但是没有代理商解散的任何补偿。
    现在,总公司办公地点搬迁,本人考虑到以后工作不方便,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只给2015年办事处成立至今的两年经济补偿。前期代理商的给续了工龄却没有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q……(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7-01-05 10: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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