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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养殖原告以被告没有使用权诉至昌邑法院1审、二审、再审、被告败诉
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养殖原告以被告没有使用权诉至昌邑法院1审、二审、再审、被告败诉 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养殖原告以被告没有使用权诉至昌邑法院1审、二审、再审、被告败诉,政府没有干预、法院以民代行确认使用权、时长三年、2016年9月申请潍检抗诉9月12日受理、2016斗12月12日作出不监督书、此行为是检与法院的合作、被告依法认为确认使用权应由政府相关机关、最高法院(2005)5号解释第9条以释明为什么检方不监督、请律师帮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7-01-03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