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请求湖南省隆回县县政府、县科委补偿
关于请求湖南省隆回县县政府、县科委补偿 我叫彭苏华,于1991年创办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主要进行甲鱼、乌龟的自然生态养殖。现隆回县科技局强行要我停办特种养殖厂,既没给我任何经济补偿,也没有补偿建场土地,给了我及我的家人很大打击,这等于砸了我的饭碗,要了我的生命。 理由:我于1991年3月向隆回县相关部门申请创办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引起了隆回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立即派出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从政策上给予我大力扶持,1991年3月,隆回县科委下发了“隆科委(1991)字第02号文件”,同意我成立“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并立了项,定性为民间科研开发机构,挂靠县科委,办公地址设在隆回县桃洪镇双井村四组。1991年5月,隆回县计委下发了“隆计字[1991]38号”文件“关于建立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场”的批复,批复原文为:“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同意特种水产养殖场专业用地为3000平米,为农业用地,不能改变用途,长期使用。”
1991年4月,我以隆回县科委和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的名义与与桃洪镇双井村4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征用土地4.52亩,土地征用价款40816元,由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彭苏华向省科委争取科技发展基金(项目款)支付。
1991年3月--1993年8月,我先后投入60多万元将特种水产养殖场建好并投入运转,隆回县科委见有利可图,便以科委为甲方,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彭苏华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场养殖特种水产承包合同》,约定每年由我返还科技发展金3500元,同时合同第九条还明确规定:“如不继续承包,乙方建在养殖场的固定设施按折旧原则折旧。”合同签订后还经公证处进行了公正。为便于开展工作,隆回县科委于1991年8月任命我为“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场副场长”,因为当时签订这个合同,主要是回收科技发展基金,打着科委的牌子,科委也想占点好处,当时所有的领导都清楚。
1993年7月,我以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的名义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颁发长期土地使用证,隆回县人民政府为我颁发了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国有土地长期使用证,证号为“隆国用[1993]字第0396号”。为扩大生产,我又分别于1993年5月、1995年5月先后两次以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的名义在双方自愿情况下,与桃洪镇双井村4组签订土地补充协议,并征用了部分土地,征地费由我个人支付。
1993年,隆回县建立全县第一个开发区——桃花新村开发区,而我的特种水产养殖场就建在开发区内。随着开发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开发区内土地价格翻了近几番,隆回县科委见我的特种水产养殖场是一块黄金宝地,便打起了特种水产养殖场的主意。1998年,隆回县科委在开发区特种水产养殖场旁,购地874平米修建办公楼,并留有部分土地作为综合用地。2004年4月隆回县科委将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土地使用证以“要存档”名义从我妻刘翠娥手中骗走,后来科技局工作人员又在特种水产养殖场土地使用证上将使用权人由原来的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擅自变更为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科委)。2004年6月,隆回县科技局工作人员陆湘南的同学朱兰芳在县国土局任地籍股股长,有修改、发证的权力,在科技局领导的示意下朱兰芳滥用职权,在我毫不知情且无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单方面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换证手续,把特种水产养殖场土地划入县科委综合用地。并颠倒黑白,污蔑说我侵占科委的土地使用权15年,请领导看看,究竟是谁在无法无天,无理取闹!
我是省科技示范户,百般无奈下,只能请求各级领导为民做主:一是要县科委补偿我的建场费,我自1991年建场至今,已投入资金近200万元(有县法院评估为证),且基本是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县政府、县科委补偿我的建场费200万元;二是补偿我新建特种水产养殖场的土地5亩。
报告人:隆回县特种水产养殖场示范场 彭苏华
身份证:430524195802090011
联系地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花社区桃花路816号
邮编:422200
联系电话:13607393501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彭苏华(湖南)
提问时间:2010-03-21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