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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已解除,还能要回押金吗?
租赁合同已解除,还能要回押金吗? 本公司甲公司与房东乙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3个月付一次租金,租金为1200元。并与签订合同的当日缴纳了1000元的仓库租赁押金。有押金收据。在于2012年5月13日被告知这个仓库不是乙的,而是房东丙的,并且丙房东要求甲公司搬出去。对于这些事实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乙没有告知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与乙解除了租赁合同,就是把合同撕毁了。再于房东丙签订了新的合同,签订新合同的条件就是仓库租金每月多加200元,房东丙才肯把仓库租与甲公司。迫于当时仓库堆积了太多货物,一时也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再着本公司也对仓库进行了改建,就是搭了一层小阁楼花费了差不多3000元左右,才答应了跟房东丙签订了合同。
甲公司在于乙履行合同的期间支付了第一次租金(2011年10月-12月),第二次租金(2012年1月-3月),在于乙解除合同的当天,也就是2012年5月17日,乙提出以押金1000元来抵扣租金,开出了一张(2012年3月-5月)的收据,收据没有盖章,只有乙签的一个姓氏。当时甲公司没有注意,就重复给了3月份一个月的租金,现在打电话叫乙退回,他不肯退了,现在可以叫乙退回这笔3月份的租金吗?以什么方式比较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仙人掌22(广东)
提问时间:2012-05-25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