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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弱势一方该如何举证

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弱势一方该如何举证 女方2005年与男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半年之后分居,到2013年感情恶化,2016年3月协议离婚。2014年1月男方向人借债80万。直到2015年11月债权人起诉到法院,2016年5月女方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男方负债80万。2016年3月法院组织了一次债权人和男方的调解,男方私自委托代理人代理女方参加调解,女方并不知情。之后2016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年12月一审判决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开庭期间,经女方追问男方,男方提供给女方一份活期存折历史明细查询,发现这80万借款当天即有576000转到第三人账号,随后一个星期内又有一笔66000元的款项转到同一人账号,其他款转账或现金取出。女方欲上诉该如何再举证。二审不服还有何司法救助途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9083……(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6-12-3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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