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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第四十八条?

我是否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第四十八条? 我是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的居民(原是本镇农民,后升学成了城镇居民,毕业后无正式单位,按当时政策(2000年)户口随迁至本镇街道居委会,成了无业无保的非农业户口(另立了户口簿),即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仅靠给私人老板管工地挣点钱糊口;我爱人自小是本镇农民,我们2001年结婚后,其户口上到我父母户口本上(本镇本村内部转户,因我爱人和我原是一个村的),2001年底我们育有一女,而今年3月份我们又生了一个女儿(未领准生证),现在想给小女儿上户口,但村计生人员说我们要交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我认为我符合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或第十二)条后面的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的解释的.请明示.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CC621(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2-05-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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