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公证处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公证处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在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庭审中原被告却联手针对第三人。庭审中被告为了帮助原告,向庭审法官提交了一份特殊证据——司法局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是:庭审被告以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一些人证明他们在与第三人接触谈话中,第三人说了一些不应该说的话。但是,由于他们没有掌握与第三人讲话相关的文字依据,也没有掌握与第三人讲话的视听依据(因为这根本就是庭审被告空口无凭的诬陷)。所以这些诬陷者通过与公证处的特殊关系,想要公证处为他们的诬陷给与公正,想利用国家公证机关的高度公信力为他们的假证据背书后提交法庭,坐实他们的诬陷。请问,这样的公证书能成为证据吗?公证处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hdjz1……(湖南-张家界)
提问时间:2016-12-29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