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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有没有责任和义务明确告诉伤者方

发生车祸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有没有责任和义务明确告诉伤者方 发生车祸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有没有责任和义务明确告诉伤者方,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或已经处于脱保交强险状态)?并且办案警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打印的保单号实际上是发生车祸后肇事方补买的交强险。肇事方的保单复印件警官也并未出示给伤者方看。而造成责任认定书上的那份印有保单号的保单对于伤者方来说毫无意义。像这种情况警官算不算违规执法?我是伤者方家属,因为伤者是老人,全身多处受伤,骨折,包括头部。住院治疗后,因为伤者患有糖尿病未实施手术。出院后老年人恢复得慢。更需要有人照顾。当时住院三个多月,医药费五万多一点。后期做了伤残鉴定为双10级。本来这个交通事故,如肇事方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里就可以把大部分理赔了的。因为从未想过责任认定书上的保单实际是无法理赔的。一来想等老人病情稳定走路没有什么妨碍了,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却因为保单的日期问题造成伤者方向肇事方索赔时,肇事方不配合。而伤者方迫于无奈打算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过。像这种情况交通办案警官属于违规操作吗?如果伤者方对于责任认定书上的保单日期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理由要求交警部门延长诉讼时效保护伤者方的合法权宜这样可以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6-12-2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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