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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开发商售楼人员承诺可晚收楼,物业公司却告我拖交管理费和滞纳金!

开发商售楼人员承诺可晚收楼,物业公司却告我拖交管理费和滞纳金! 我于2009年底购买由某开发商的楼盘,于2010年2月底收到该开发商以挂号信形式的《收楼通知书》。依照收楼通知书的指引,我电话咨询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建议我详细问题咨询开发商,便电话咨询当时开发商的售楼人员W:“是否一定得立即收楼”,该售楼人员表示“可以晚点收楼,到一定要收楼的时候公司会打电话催我的”。便未将收楼的事情特别关注,等待开发商催我收楼。后一直未收到开发商任何关于催我收楼的通知(书面、电话),也未收到任何物业公司催我收楼、交管理费及滞纳金方面的任何通知。
2012年5月,突然接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电话,称“收到XX物业公司对我的起诉,起诉我拖欠管理费及产生的相关滞纳金,有问题请联系该物业公司的法律部律师F律师”。便致电该物业公司的F律师向其陈述当时开发商销售人员的承诺,方律师声称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承诺,此问题要我自己去找开发商处理;至于管理费和滞纳金的金额是XX物业的物管部门计算好交给他们法律部,要我去找物管部门。我先后找过开发商、物业公司物管部门,但这三者之间互相推诿。最后法律部方律师“不想跟我磨嘴皮子,有问题到法院找法官说去”(有录音为证)。
后来我尝试联系当时的开发商销售人员W,W表示确实说过可以晚点收楼的事实,但尚未确认“到一定要收楼的时候公司会打电话催我的”便已挂断电话(有通话录音为证)。
后我查阅当时的购房合同,有两条值得注意:(1)“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XX元,由乙方自收楼之日期按月按时交纳”;(2)“甲方(指开发商)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针对以上情况:1、开发商的人员承诺可以晚点收楼,但后面一直无人通知我收楼;2、开发商从未给我发过书面催高书;3、我从未领过房屋钥匙,跟物业公司未签过任何协议,物业公司也从未通知过我收楼、交管理费、滞纳金。

我认为这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虽是不同法人,但实际是家族企业)的责任,还请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yj998……(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5-2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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