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广东惠州6.23特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
广东惠州6.23特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 我是广东惠州“6.23特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事故造成腰椎骨折住院治疗71天,出院后根据医生建议全休90天,至今腰部、背部酸痛难忍,由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给身体和精神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后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李国清因不满诚通汽车运输公司在其还在休病假时强行叫他顶班导致此案的发生)。
我现已将司机李国清及公交车单位诚通汽车运输公司上诉至惠城区法院,并已开庭,未曾判决。在开庭时法官竟当着面对双方的律师及双方当事人说:此事关系重大,司机李国清已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为防以后还有人向公交车单位诚通汽车运输公司索赔,需内部商量,看公交车单位诚通汽车运输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请问:1.公交车单位诚通汽车运输公司须承担责任或连带赔偿吗? 2.难道为了怕再有人向公交车单位所赔而不顾受害者的损失吗? 3.难道法律是专为当官或单位利益而定的吗?
谢谢!!
广东惠州6.23特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dx123(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0-03-18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