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当公司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冲突了,哪个更具有法律效益?
当公司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冲突了,哪个更具有法律效益? 事件: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规定员工培训所有费用均有公司承担,但若员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则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两倍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问题:1.请问员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是否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2.如果是,那么公司制定的培训协议是否无意义?
3.请问是否可以在协议中说明协议基于劳动合同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isy0(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6-12-20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