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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由投资款纠纷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某公司(以下简称

该案是由投资款纠纷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某公司(以下简称 该案是由投资款纠纷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发起人(以下简称甲)以设立该公司的名义与当事人(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投资协议书上有甲与乙的签名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之后乙向甲缴纳了所认购的投资款,同时甲向乙出具了一张书据,并盖有该公司公章。再之后甲拿着一张有签有30多人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B公司章程)要求乙签名,并说是到工商登记备案,乙在B公司章程上签了名。几个月后,由于甲一直拖延不公开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对乙说话不讲信用,乙对甲由此产生不信任感。于是,乙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早在甲与乙签订投资协议书之前一个多月就已登记设立,登记信息表上只有甲与其他5人为股东并认足了出资,甲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该5名股东也签署了一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A公司章程),即该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里没有乙的名字及B公司章程。于是,乙感觉受到了欺骗,遂要求甲返还投资款,甲也答应在某时间点之前予以返还并有中间人为证,后到期又反悔。于是,乙以不具有该公司合法股东身份为由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一纸诉状启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立案,经开庭审理,避开甲隐瞒已经设立公司及证人出庭作证甲答应返还投资款又到期反悔的事实不谈,以乙与甲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及公司章程B并实际出资为事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而认定乙为该公司股东,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百思不得其解,好好的诈骗投资款纠纷案,却被一审法院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立案,并被认定为股东。都说法院是辩明是非,申张正义的地方,该案咋就被一审法院整出一个这样的结果呢?甲与乙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B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是否能作为认定依据?是否应自始至终无效?乙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才能解除?一审法院在此案中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在认定事实及适应法律方面有什么不当之处?乙应该怎样做才能争取到司法的公正判决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西-九江)
提问时间:2016-12-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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