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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你好,我前天去一个影视公司应聘司机,那里的一个经理让我签合同,说第一个月试用期不管吃,需要交540元的餐费,让我第二天去四惠报到,可第二天我去了,他就给我一个条子,让我按上面的地址坐车去剧组报到,我看地址也不清楚具体地址是不是在市里。去到一看却到了怀柔,这还不说,到那里一个主任又让我交540元的管理费,可是合同上没写,刚开始应聘时也没给我说,我就从那回来了,给开始那个应聘我的经理打电话说:还让我拿钱我就不去了,我也知道交的那540元要不回来了,可他却说,如果不去就追究我的责任,我一听就蒙了,合同上明明没写要管理费,到了又要。我还没追究呢,请律师给分析一下,这种情况到底谁的错,他能追究我的责任吗,我可一天班还没上呢。谢谢,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加利(北京)
提问时间:2012-05-19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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