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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与信太集团人事合作的星河劳务派遣公司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与信太集团人事合作的星河劳务派遣公司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与信太集团人事合作的星河劳务派遣公司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普工(零时工)一职,2016年11月1日,因申请零时工转正式工。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并拖欠申请人2016年10月工资总计2840元(注:2016年10月在被申请公司工作284小时,经口头约定小时单价为10元
而7月工作工时为59小时,8月工作工时252小时,9月工时224工时共计535工时均已9元一小时,由第三方支付(祝),不知道名字,不知道住址,只有电话联系,并口头约定工作三个月后返还3个月工时所欠的1元工资,现在感觉就是派遣方想吃点工资
如何追回这比工资,目前还要本公司工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橘子の猫℡(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6-12-18 20:4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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