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柳林乡新街清洁工陈清斌,男,65岁,未婚,工资每月600元。2011年8月,在街道遇到一个怀孕中年流浪女,后查实该女系本乡卢冲村人,已生过一女孩,患有精神疾病,被丈夫和婆婆遗弃。陈清斌就买饭给她吃,该女遂跟他。期间,陈清斌曾两次送她回家,但每次该女又来了。10月,该女该女临产,陈送她到乡卫生院产下一男婴,花去2000多元。因无能力抚养,经本街一生意女的介绍,本乡塘埂村一汤姓人家愿意收养,该家结婚多年未生育,并给了陈8000元。 约几天后,该女的家人看是一男孩,遂告到乡派出所要回了男孩。派出所随即逮走了陈、汤、生意女3人,陈亦把8000元交到派出所。 去年12月,生意女、汤花了不少钱放回了。现在,陈还在信阳第一看守所羁押。陈特别老实、无存款,只有几个很老实也很穷的亲戚。请问这能定拐卖儿童罪吗?该咋办呢?
2010年正月初9日,一丧偶妇女(曾患有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比较蠢,据反映不识人民币)丈夫的哥哥嫂嫂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自行做主将其最小的儿子以4008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收养,且将出卖金据为己有,理由是该丧偶妇女蠢。而该丧偶妇女的娘家人至今不知情。现该妇女带剩余的两个小孩已与另一男人同居。请问该丧偶妇女的哥哥嫂嫂
我收买了一个不是被拐卖的女婴,当初是一个伙计的私生子,他怕那个女的影响他的家庭就把该女婴通过我另一个伙计介绍给我了,当初说好了不要钱的,但后来又说给那个女的点营养费和住院费,我就给他2万,现在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收买被拐儿童罪正确吗谢谢
我收买了一个不是被拐卖的女婴,当初是一个伙计的私生子,他怕那个女的影响他的家庭就把该女婴通过我另一个伙计介绍给我了,当初说好了不要钱的,但后来又说给那个女的点营养费和住院费,我就给他2万,现在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收买被拐儿童罪正确吗谢谢
2011年8月15日,一起拐卖新疆籍儿童的犯罪案件在新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那些无视法律与人性良知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被拐卖儿童获得解救并回到父母身边。这个案件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什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