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是一起因地产引起的,并与政府有些关联。我想咨询一下:房产的事如何起诉。从那方面入手。。。。以及石灰厂停产造成的损失如何解决。。。 我兄弟罗安顺由于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在2008年与妻子离婚,和一个2岁的孩子相依为命,天有不测风雨,在2009年1月5日兄弟急病去逝,留下一孤苦伶仃的孩子罗赛澜, 由我代抚养,现今4岁,而那间电话亭是这可怜孩子生活来源的唯一依靠。可是2009年10月份,在居委会张建军、王祥宏授意下,他俩进行黑暗交易,将这孩子生活来源唯一的土地卖给了随州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开发公司转交给涂光宗,这块地是1987年上级批准了罗安顺(残疾人)在洛阳汽车站旁本居委会的土地上建造了一间临时货亭自谋生路,这间货亭是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 1992年洛阳镇粮管所的职工涂光祖(全家系非农业户口)看中了此地,违背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其祖坟为借口,以欺骗手法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欲霸占我们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建房。对于涂光祖的严重违法违规,罗安顺拖着病腿不断地向各级政府领导艰难上访申诉,洛阳镇委书纪赵云翠、随州市信访办、市人大主任童宗明、市委书纪李文烈等领导均非常重视,责令调查处理,并专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查明了该职工的欺骗行为,撤销了其建房的所有批准文件,该职工霸占末能得逞。 谁知前门撵走狼,后门来了虎。2009年随州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货亭后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与居委会某些领导相互勾结,不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居委会村民集体所有权15亩土地,不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居委会村民集体所有权15亩土地,擅自于2007年4月签订协议,非法出卖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造成了广大村民严重失地,仅剩人平0.1亩耕地左右和巨大经济损失,造成了当地村民激奋强烈抗议以至于发生商贸城开发商雇工行凶打人事件(法制与社会湖北新闻中心网站曾作以报道)。开发商开发之后,又不经政府规划管理机关许可,不经建设管理机关批准,在居委会书纪张建军、主任王祥宏的授意下,擅自在货亭后面违法兴建一间三层门面房,以建筑成本价550元/㎡再卖给原来霸占人的亲哥哥涂光宗(原怡和路一组社员,原由一间住房强占成三间,由三间强占成五间门面房,又在门面房后面占用四间,现该村民共有九间三层,大部分房屋用来出租)。 我曾多次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是曾都区信访办说,在1992年,信访联合调查意见是永远有效的,属曾都区建设局管,曾都区建设局说,土地是洛阳政府批准了的,找洛阳政府,政府书记黄志勇、政法委书记任绍伟都推脱,说解决不了,作为当地的父母官,为什么不为民作主,不仅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并于2009年九月,政法委书记任绍伟以不正当理由(无任何文件)停发了我石灰厂生产所需的炸药,致使石灰厂停工半年之久, 2010年3月15日再次要求恢复生产,任绍伟表示可以恢复生产,以此为条件,要求写出书面保证,以后不准上访,拿人民群众给予的权力要挟人民群众。至今仍末恢复生产,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 你好! 我家房子是二层楼的楼房,已经建成近20年了,左边以前是空屋基,现在左边的空屋基砌起了三层楼的楼房,我发现我家的屋顶(天花板)、墙、地板均有裂痕。请问这个要用什么法律手段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谢谢
2006年7、8月间,本人主动前往物业交下半年的物业费,交完之后对物业负责人提了几点建议。一是要求与上届物业一样在每座大楼设小门卫,(理由并不过分,因为两家收费相同而且小区的安全理应是物业的第一要务),否则会出安全问题;第二要求物业像上届一样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开两部电梯(这也不过分,本人了解到的大楼都是如此
我家的房子证件齐全,07年平房区动迁的时候,由于没有达成协议,所以没有拆迁,09年5月,早上,开发商进行强拆,将房屋拆了,我父亲进行上访,没有明确答复,他们一直在商量,无奈之下,向上一级进行上访,最后今年7月,我爸去北京上访,然后被平房区分局押解回来,他们说我爸有神经病病史,在和我还有我家人商谈未果的情况
某公司(A公司)业务员与另一个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几年后,B公司一直不支付货款,A公司业务员在A公司的书面授权下全权负责货款的清收。此后,B公司同意支付,A公司业务员要求将货款打入其自己的公司(C公司)。一年多后,A公司发现了此事,并责成该业务员归还该笔货款,同时口头表示不追究该业务员法律责
某公司(A公司)业务员与另一个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几年后,B公司一直不支付货款,A公司业务员在A公司的书面授权下全权负责货款的清收。此后,B公司同意支付,A公司业务员要求将货款打入其自己的公司(C公司)。一年多后,A公司发现了此事,并责成该业务员归还该笔货款,同时口头表示不追究该业务员法律责
律师您好,本人目前有几所幼儿园,想成立幼儿教育集团,此类集团好像又有别于工商注册的企业集团。我想请教,如果我将几所幼儿园的股东集中起来召开集团大会,签订成立集团的协议,再刻公章,开始集团办公。这样的集团总部具有法律效力吗?公章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