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三月,新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肖建强和我签订了《新阳村下毛湾砂石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书》,并由村委会主任吴正海担任法人代表。 在办厂过程中,由于新阳村委会拒不执行砂石生产经营合同书的有关条例,并一直蒙骗我至今,导致本人被迫停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给予解决。 新阳村委会为兴办企业,设立砂厂,于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由当时时任新阳村支部书记蔡大红向冯友海借用现金柒仟元整(7000元)用于办理砂石经营开采的各项证件。于二OO六年四月八日(公历)与肖建强和我协商合作办厂,并签订了合同协议。肖建强承包在母狗湾冯仕红的山林内、我承包在青杠林自家山林内开采,承包期限历时五年。可我刚开采两年半时间,今年三月十四日就被洋溪镇国土所以非法无证开采为由,下达了停产关闭通知书。而另外承包人肖建强的砂厂却未停产。按照合同中第四条中的第四款规定,我与肖建强系共同承包关系,在本人按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与另承包人肖建强享有平等权利和待遇。在兴建砂厂过程中,我已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砂厂所需电器、机械、房屋、炸药库、等生产用具设备建设,现在突然停产,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为此,我认为:如果村委当初不为我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该与我签订合同书,更不应该收取我的承包费用。既然签订了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除蔡大红以办证为由向我借款柒仟元(7000.00元)以外,我还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柒仟陆佰元整(7600.00元),并承担了其间的叁仟元(3000.00元)罚款(此罚款交给了法人代表吴正海)。本人认为,村委是执行合同的机构,是砂厂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砂厂的停产承担责任,应我和肖建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现在应该怎么办?应该以哪种方式处理这个问题较好?
我是股东,但从没参加公司经营活动,公司有了合同纠纷,应承担责任吗?
2000年我的一位朋友办公司,邀我入股,因我在单位上班,不能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碍于面子,便凑集2万元算是入股了,但从没参加公司经营活动。而此期间公司由大股东及其儿子先后任法人代表。2009年公司欠外地一公司100多万元钱被告上法院,裁定我也承担责任,并要我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应承担
我与北京左右天下服饰文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对方发给我的货都是过时、残品或是型号太小或太大。合同是我夫人签的,我看后,条款基本都是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客户的任何权益,退货全由厂家说了算。依我判断,该公司基本上靠骗挣钱,根本没有其他盈利途径。 合同金额为20000元
我在南京租了个店面房做生意的现在经营不下去了转让没能转出去就想还给房东,合同上有写没到期就不能退还交的1000元押金但现在房东说要不我们自己转出去要不赔偿他3400元,不然免谈说钱在他口袋里我们拿他没办法我想问问到底我们应该怎样才能把房子还给房东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所住的房子是顶楼,渗水潮湿现象比较严重,多次要求小区物业维修,他们简单处理一下,跟我说大额维修要业委会同意才能大额使用维修基金,但是我们小区太小没有业委会,也就是说我的维修问题不能解决,从2008年开始我多次提出也没用,所以拒交物业费,物业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交3198元的物业费以及滞
本人与两名合伙人共同组建一工厂,签订合伙合同,平摊出资,但未经公证,现公司倒闭,我方出资最多,其余两人一走了之,还剩下许多债务,我是法人,我方可以告其余两人吗?若可以,胜算大吗?
我与买方签订了卖房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付款,但买方未按时付款,已经超过合同内规定时间两年了,请咨询合同是否还生效?
我于2004年租赁村委厂房一处 有现房10间 厂院1000平米 合同期限40年 年租金12000元 逐年交付村委 按合同规定 : 1 村委允许我在厂院内搭建所需的临时建筑 合同到期或有我造成合同终止 临时建筑归村委所有 如果因村委造成合同终止 由村委赔偿 如遇国家征用 规划 双方要无条件服从 村委的房屋赔偿归村委 我
我于2004年租赁村委厂房一处 有现房10间 厂院1000平米 合同期限40年 年租金12000元 逐年交付村委 按合同规定 : 1 村委允许我在厂院内搭建所需的临时建筑 合同到期或有我造成合同终止 临时建筑归村委所有 如果因村委造成合同终止 由村委赔偿 如遇国家征用 规划 双方要无条件服从 村委的房屋赔偿归村委 我
本人承租商场档口,面积12平米,因消防检查不合格,商场要求用户做防火装修,费用自行负责, 因四面墙不可支撑,需要重新做个房盖要求(要用砖),我们无法承受相应费用,不知这费用是否由商场负责?如若不盖我们可否要求不再续签下年合同(已经缴纳了一半的资金可还没有签合同因为事先它们没有说装修的事),这样我们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