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3月10号的时候,跟房东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合同书上写的日期是3月16号,因为我要16号当天搬进去。。并且还交了2000元的现金(半年一交,每个月五百,500元是押金。跟房东说好,剩余的搬家那天交齐)。中间由于事故,10号当天我就跟房东说,我租不起房子了。但房东不肯,非得扣500元违约金(合同书上有违约金这事)。这500元违约金,我该付吗?这份合同什么时候开始起效呢? 说明:签合同是3月10号签的,但合同书上签的是3月16号。
在2011年6月2日跟房东说好他把防盗窗装好,床给我买好,我们就签合同,他要求我交押金1000元,我交了押金1000元,到2011年6月7日他还没有给我弄好,如果我现在不想要那房子算违约吗?
律师们好! 我是10年12月向某房产公司缴纳了首付,但没有拿到钥匙,今年暑假我们准备搞装修,此房产公司说要从去年12月开始缴纳物业费。请问此物业费该什么时候缴纳合理?
合同上说租房期限到甲方退房为止,那如果我(房东)要解除合同,需要赔偿些什么吗?
儿子要结婚了,要装修新房,可是合同上说租房期限到甲方退房为止,那如果我要解除合同,需要赔偿些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