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事仲裁违反《劳动法》,三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中检不支持监审申请?怎么办?
因工作得病,住院治疗期间区人事局支持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款:“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说法律程序已走完,本人不服,请问此案程序应该怎么走?
请问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怎么办?有什么救济手段?
请问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怎么办?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复议吗?还是向最高院申诉?
一审二审败诉,去地方检察院,地方检查院接待人员告诉必须得申请再审后不服在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判决不服才可以到检查院抗诉的!之后我去了地方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了,又去的省高院,可高院人告诉我,申请再审只能1次!所以高院没接我的申请再审请求!我该怎么办?是信访高院还是怎么的?这坑人的地方检查院。求帮助啊